工程技术核定单是否可以直接视为签证据以增加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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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12年2月29日和10月9日,某置业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建筑公司承建世纪花园一期A标段土建和安装工程,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或增项,且影响造价的,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计费标准在工程结算时一并解决;签证事项必须由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共同签署与确认,涉及设计内容的还必须由设计院签认方才有效。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约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进行了墙体拉结筋的施工,置业公司在2013年9月29日签署的《工程技术核定单》中亦同意该项施工,但明确表示该项施工不涉及费用。
2014年2月1日,工程竣工。2014年6月6日,建筑公司向置业公司提交《工程结算申请书》,要求对系争工程进行结算。后双方因为结算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后,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
首先,技术核定单属于证明签证,只具有证明力,未经发包人确认不可增加价款,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在施工过程中,为自身施工方便,为施工图方案细化而提出的更改施工图施工的做法,承包人常常需要改变施工内容或方案,但是承包人擅自为施工方便而改变施工内容和方案,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故承包人要出具一个技术核定单,请发包人确认上述施工方案和内容的改变,这样的变更一般不做设计变更处理,也因此不涉及到合同价款的增加。
其次,如果承包人提出的施工图变更的合理化建议,确实涉及工程价款的增加,一般来说,承包人提交的技术核定单要经发包人确认,并请设计单位做出更改,再由发包人发出设计变更签证,设计变更会有合同价款增加和工期顺延的内容,可作为价款结算单的依据。
?可见,承包人不能仅通过该技术核定单索赔费用。技术核定单不能直接视为签证据以增加价款
??? 判例中,置业公司在建筑公司提交的技术核定单上注明该项施工不涉及费用,法院判决驳回建筑公司关于补偿该项施工费用的诉讼请求。
【应对策略】
工程技术核定单不同于设计变更签证,建筑企业不能据以索赔费用,而应该:
1、区分技术核定单和设计变更签证,二者在能否索赔费用上存在根本不同。
2、有些合同约定技术核定设计价款变更的情况,要再经发包人发出设计变更确认。这时若设计价款额的增加,建筑企业就应该按照程序,在发包人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并确认增加价款数额后才进行施工,或者可以直接提出设计变更签证,直接避开技术核定单转为发包人设计变更环节。
3、建筑企业要认真了解合同约定,根据合同关于增加价款的条件和程序的约定,提出价款增加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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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协法律维权中心主任??? 盖春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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