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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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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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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6月,A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委托A公司承担某花园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后,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定金20万元。20064月,B公司职员蒋某在工程设计联系签收单上确认:某花园3-7号楼和地下车库的建筑、水电、消防施工图共六份以及桩位图已于2006年元月底交于B公司。后B公司在建造该花园工程时实际未采用A公司设计的图纸进行施工,其公司于2006年另委托C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该花园工程的设计,并按该研究院的图纸进行施工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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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3日,A公司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A公司按约完成了设计工作,B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设计费,要求B公司支付尚欠的设计费1190222.6元,并承担违约金6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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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公司答辩称:A公司只具有乙级设计资质,双方合同约定的设计面积超出了A公司的资质等级,A公司参与设计人员资质标准也不符合要求,因此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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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审理中法庭查明:A公司在签订合同及设计图纸时其公司工程设计等级为乙级,其公司于20063月才取得甲级工程设计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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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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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和B公司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超过了A公司的设计资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A公司及B公司对此均负有过错,在此基础上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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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及再审判决对合同效力作出了不同的认定判定合同有效,B公司向A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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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及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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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效力认定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本案确认涉案合同有效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类推适用《白金会app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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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20061A公司向B公司交付了此前设计的部分设计图纸,20064月双方仍在工作联系和交往中,A公司并未向B公司交付全部的设计图纸,依证据判断双方的设计合同并未解除,仍在履行过程中。20063A公司经申请获得了甲级资质证书,A公司在主要成果交付前经努力弥补了合同签订之初的资质缺陷,符合合同效力补正的要求,故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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