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投稿—02】
诉讼外承认是否构成自认?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煤化企业厂房基坑支护、降水、土方挖运工程,工程完工后煤化企业一直拖欠部分工程款。2015年初,煤化企业在建筑公司再次催款时,以要求建筑公司负担其另外一个小维修工程的维修费作为给其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建筑公司无奈,只好按煤化企业要求出具“工程施工中出现管涌,煤化企业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建筑公司应承担注浆、堵漏维修费用”的说明,但之后煤化企业仍不付款,建筑公司遂于2016年初起诉。
【煤化企业辩称】
建筑公司已向煤化企业出具“工程施工中出现管涌,煤化企业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建筑公司应承担注浆、堵漏维修费用”的说明,表明建筑公司认可该维修工程的第三方维修费用由其承担,该维修费用应当从剩余工程款中扣除。
【一审法院认为】
建筑公司在2015年出具的说明中构成自认,应在剩余工程款中扣除第三方维修费用。
【瑞唐律师意见】
建筑公司2015年出具的说明不构成自认。
理由:根据《证据规则》第8条,“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自认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承认;自认必须是明确表示的;自认必须具有合法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适用证据规则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自认的成立,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诉讼外对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应比照一般证据进行正常的举证和质证,不能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建筑公司未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认第三方维修工程由其施工造成,也未自认承担维修费用,煤化企业虽然以该说明抗辩,但未能举证证明第三方维修工程与建筑公司施工有关,一审法院认定建筑公司2015年的说明构成自认错误。
【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建筑公司虽曾在2015年说明中表示其应承担维修费用,但该表示是在煤化企业作出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说明后作出的,应当查清第三方维修工程原因是否因建筑公司施工造成。
重审法院认为:煤化企业在诉讼中未能举证证明第三方维修工程系因建筑公司施工所致,对于第三方维修工程的费用,不应由建筑公司承担,对煤化公司的抗辩不予支持。
【瑞唐律师提示】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在面对建设单位时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无论是在工程建设阶段,还是在工程结算或催款过程中,都不要因为着急结款而随意认可或接受不良建设单位的无理要求,即使迫于无奈认可了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也应当注意收集、保留相关证据,通过诉讼方式取得人民法院对事实真相的重新认定和相关责任的划分。
辽宁瑞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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